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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扫障清路”进程提速——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解读国务院文件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4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科技成果年度报告情况,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

日前,科技部组织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对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行解读。《若干规定》为促进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发挥了哪些“扫障清路”的作用?

激励力度超发达国家

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若干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方面,对各方面广泛关注、需要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制度作出规定。

张杰军举例说,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明确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比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这一限额则需要美国总统批准。”张杰军说。

“同时,《若干规定》也完善了兼职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制度,提出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张杰军介绍。

为“双肩挑”人员松绑

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调研员赵为说,现实中有不少既做科研,又担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他们之前因为受一些相关制度约束,限制了转化成果的积极性。《若干规定》明确,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此外,《若干规定》也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科技成果的价值较难估量,而且会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而不同。因此,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单位领导实行‘尽职免责’,有助于减少他们的顾虑和压力,增强转化积极性。”赵为说。

强化政府服务功能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告诉记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活动,是市场经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侧重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

陈宝明说,《若干规定》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导向。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对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科技成果年度报告情况,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此外,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据了解,科技部将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相关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此外,科技部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及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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