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606-6048
 您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 源 局

2020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xxgk/tzgg/202001/t20200114_11154937.html

指导建设单位: 新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运营支持: 长沙诺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诺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湘ICP备10209074号-26 号

  • 扫描二维码下载
    新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