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系统案件办理情况,现发布第四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一、江永县XX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9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烘焙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共检查出19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等台账。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案件评析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存在变质、微生物超标等风险,若投入生产加工,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本案警示各类食品加工经营主体要定期盘点清理库存原料,及时清退过期物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二、新田县XX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1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夜间突击检查时,对新田县XXXX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冷冻柜中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时,发现当事人宣传的“羊肉风味小串一手”,实际原材料为鸭肉。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发布虚假广告。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3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网络餐饮叠加食品安全与虚假宣传的典型违法案件。当事人在经营中,既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又在外卖平台发布虚假宣传内容,未履行餐饮经营主体责任,严重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当事人后厨冷冻柜存放过期食品原料,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违反地方小餐饮管理相关规定。同时,该店将鸭肉原材料包装为羊肉风味小串对外售卖,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案警示各类线上餐饮经营者,需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食材储存管理。
三、宁远县XX螺蛳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1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远县XX螺蛳粉店(该店含网络经营)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冷冻柜内存放有骨汤撒尿肉丸(速冻调制食品),该肉丸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经查,该店店主于2026年2月某日在店内使用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骨汤撒尿肉丸制作火锅宴请朋友。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案件评析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即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宴请朋友,也属违法。本案的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传递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希望餐饮服务单位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四、蓝山县XXX煲仔饭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XXX煲仔饭开展网络餐饮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发现门店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采购食材未索票索证、防鼠设施缺失,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采购食材未索票索证、防鼠设施缺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门店立即对发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当事人,若逾期拒不整改、不配合监管工作,将依法从严处理。
3
案件评析
进货索证索票、后厨环境卫生、防鼠等设施是餐饮食品安全最基础的硬性要求。该商家同时存在三类典型问题:未留存食材票据导致原料来源无法追溯,脏乱后厨易滋生微生物引发食材交叉污染,缺失防鼠设施会造成鼠类携带病菌污染餐食,多重隐患叠加,极大提升了食品安全风险。线上线下餐饮商户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定期清扫,维护后厨卫生环境,配齐并正常使用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东安县XXXX麻辣烫店虚假宣传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8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上的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东安县XXXX麻辣烫店,存在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所售的名称为“销魂牛肉小串”、产品描述为“牛肉”的商品,与其原材料包装袋上名称为“牛肉风味小串”、配料表为“鸭胸肉”的表述不符。据当事人陈述,自案件调查时止,其在外卖平台上共销售该商品5份,售价为12.8元,商品成本为6元,违法所得34元,货值金额64元。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案件评析
当事人借助虚假宣传等手段,突破了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底线。网络餐饮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对食品成分、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开展线下核查,有力打击了线上餐饮虚假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菜品原料信息公示,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案件查办坚持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兼顾法律威严与教育引导,对整治网络餐饮虚假宣传乱象、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具有典型意义。